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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字体:         ★★★
鉴定期限是指什么时间?具有哪些情形可终结鉴定?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如何追究责任?
作者:安徽律师 文章来源:安徽合肥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3 20:50:33

 

司法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鉴定期限是指什么时间?
    答: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有哪些情形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哪些情形可终结鉴定?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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