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结论 |
|
| 作者:安徽律师 文章来源:安徽合肥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3 20:49:18
|
|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结论 如何作出鉴定结论?
答:鉴定人应当在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结合鉴定资料和询问当事人、检测勘验等有关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书面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法院委托鉴定函所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分析性论证资料,不作为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由鉴定机构留存备查。但鉴定结论应写明鉴定的依据、理由。
委托鉴定函附件所列技术资料不能够满足鉴定要求,且鉴定机构依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后,委托法院未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鉴定资料或作相应配合工作的,鉴定机构可以不予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初稿形成后,鉴定机构应当交委托法院审核。委托法院只能就鉴定结论是否已对委托鉴定函所提问题全部作出明确答复、是否符合证据要求等进行审核。
委托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后,鉴定机构应函复及将正式的鉴定结论交付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移送的鉴定资料,作为鉴定结论附件一并退还。 |
| 民法录入:安徽律师 责任编辑:安徽律师 |
|
上一篇民法: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形式
下一篇民法: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