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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字体: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4 14:20:3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

                                 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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